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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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昆明市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2003】2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列入評標專家庫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庫,是指依法組建的,為各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技術、經濟專業人才庫。
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程序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標活動的評標專家,應當須通過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五條 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 負責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查、申報;
(二) 對評標專家進行培訓和考核;
(三) 對評標專家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 按照專業類別對評標專家庫進行日常維護和分類管理;
(五) 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 在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二) 熟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熟悉工程評標業務;
(三) 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不良記錄,熱心為評標工作服務;
(四) 遵守紀律、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五) 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七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個人申請入選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應當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
第八條 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并經公示后,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聘書,納入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評標專家的聘任其為2年,聘任期滿經考核合格可繼續聘用。
第九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進行獨立評標, 提出審評意見,推薦中標候選人,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 依照相關規定獲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潔規定,接到評標任務后,準時參加評標;
(二) 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三) 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對有關招標、投標、評標的情況嚴格保密;
(四) 按時參加相關培訓和考核;
(五) 當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和通訊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
(六) 接受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 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招標人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應當在開標前2個小時內進行;評標專家異地抽取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過開標前36小時。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 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 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應嚴格遵守以下評標紀律:
(一) 評標專家應按語音通知的時間準時進入指定評標室,評標前不得與任何人談及評標事宜;
(二) 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接受投標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三) 評標前,評標專家應按規定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交工作人員保管;
(四) 評標時不得隨意走動,不得接觸投標人及與該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中途離開評標現場;
(五) 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透露評標情況;
(六) 若發現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招投標監督管理里部門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獎懲情況進行記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標監督管理里部門給予警告,并記入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
(一)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 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的;
(三) 與自己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四) 不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評標工作不稱職的;
(五) 違反相關評標紀律但情節輕微的;
(六) 其他應予以警告的情形。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 同投標人、利害關系人或評標專家之間相互串通,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二) 違規收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他利害關系人財物及其他好處的;
(三) 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或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評標專家的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聘任期內,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或受到兩次警告的;
(五) 對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F象不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六) 違反規定向外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相關信息的;
(七) 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 繼續教育、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九) 因健康原因或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十) 違反相關評標紀律且情節嚴重的;
(十一) 其他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情況。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評標△ 管理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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